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24民初4469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1元,减半收取计4486元,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