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921民初3993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东疏镇花园村宁花路5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5********。
原告:***,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东疏镇花园村宁花路5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3********。
原告:***,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世纪大道1097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9********。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新庄村497号。
原告***、***、***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