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385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新都市华庭西区36#楼16层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412508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