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21民初7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展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518号吉林昌邑万达广场项目A1-21商铺1层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中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5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展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中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