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某某、安徽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2执恢202号
***、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0322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清偿剩余劳务费346116.46元及利息15010.77元、案件受理费871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3699.8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已于2016年6月12日履行200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已执行部分外,本院又于2022年8月1日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677.4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案款499677.40元(含劳务费346116.46元、案件受理费8710.00元、利息15010.7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0840.17元,其中利息以346116.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从起诉之日2014年10月1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即2015年7月5日,共计16285.66元,按申请执行人***实际主张的数额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未履行的346116.46为基数,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即2015年7月6日计算至2022年8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共计156453.29元),并收取执行费2000.00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恢2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