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某某、安徽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2执恢203号
***、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0322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23000.00元及利息20258.40元、案件受理费232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708.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000.8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96000.82元(含借款本金223000.00元、利息20258.40元、案件受理费232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417.42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以未履行的223000.00为基数,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即2015年6月2日计算至2022年8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共计102128.43元,申请执行人***实际主张99708.88元),并收取执行费1000.00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恢2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