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某某、安徽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2执恢201号
***、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0322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清偿剩余借款本金10670.00元及利息5355.63元(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案件受理费9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89.6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已于2015年7月9日履行1721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15)陕0322执5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在陕西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100.00元,均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已执行部分外,本院又于2022年8月1日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92.3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0592.34元(其中借款本息16025.63元、案件受理费9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66.71元),并收取执行费500.00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恢2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