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执213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东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满孝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沿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毅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工程款6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对被告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债权中的47000元享有就涉案屠宰车间保温板吊顶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7000元。
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实地调查,分别对被执行人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控处置。从被执行人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拍卖款中优先执行到位47000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毅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亮亮
审判员  刘永波
审判员  马志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吕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