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11民初2665号 原告:李X,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省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泰山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李X与被告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泰安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李X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