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6703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庄建筑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省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俊强,总经理。
被告:安其金,男,汉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胜,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泰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报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永,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广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玉晓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