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8673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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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