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8673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