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金华吾灵吾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82民初1082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19号18楼。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奇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奇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吾灵吾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李宅村盆山村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金华吾灵吾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吾灵吾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欠款535983.77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电信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CDMA手机团购业务,团购手机自动加入综合虚拟网,原告提供乐享4G套餐,包括299元和399元套餐,被告自愿为其申请的团购号码承担“单位担保零预存租机”活动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费、滞纳金、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参加零预存担保活动的手机在协议期内不允许拆机、销户、过户、欠费、停机,如提前违约,应支付终端费用作为违约金。被告对其团购号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号码使用者不能按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协议内容约定的各项款项,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追偿。被告保证其团购的手机须在网24个月以上。原告共为被告办理了164个手机团购业务。经查询,截至2018年6月5日,被告的手机团购业务共计产生欠费535983.77元。该欠款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华吾灵吾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欠款535983.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0元,由被告金华吾灵吾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