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民终1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现住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219号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义乌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2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电信义乌公司单方面的两年续约合同无效或发回重审;2、判令电信义乌公司赔偿其12538.62元;3、判令电信义乌公司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媒体公示;4、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电信义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上诉人于2016年11月26日办理了融合老用户零预存机补套餐并领取中兴手机一部,完全是罔顾事实,上诉人是在2016年11月25日接到电信义乌公司工作人员的“答谢老用户免费领取手机活动”通知,上诉人一再确认,电信义乌公司工作人员均未说明这是办理零预存机补及二年续约合同,而是强调无任何附加条件答谢老用户的活动,上诉人有现场拍照及通话记录为证,电信义乌公司欺骗上诉人签订空白协议及单方面续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电信义乌公司对证据现场照片真实性存疑,是因为上诉人在法庭上没有按法宫要求承现照片原件,电信义乌公司对上诉人给工信部的投诉邮件存疑,也是因为上诉人当时无法提供法官要求的邮件原件,如重审,上诉人会带上电脑承现邮件原件给法庭,一审对上诉人要求确认续约合同无效的诉请,及要求电信义乌公司赔偿上诉人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是没有依据事实作调查,袒护国企的判决,司法部门理应是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督促及纠正社会违法违规,不诚信,没有契约精神的事件。综上,请二审法院调查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电信义乌公司辩称:第一,目前各个电信运营商及银行等都采用“无纸化”业务,本案中,***即涉案号码的户主提供了身份证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且当时办理业务现场是在菜市场门口临时办理点,不是在营业厅,程序规范确实不如营业厅。第二,***应该知悉“预存机补及续约二年的套餐”情况,***称领手机前一天有接到客服电话,又于次日到孔村菜市场临时办理业务现场领取涉案中兴手机一只,应当对领取手机及套餐的情况有充分了解。第三,***于2016年11月26日领取了一只中兴手机的事实清楚。领取手机的过程和结果是对所属套餐的确认,被上诉人没有必要为***单独设立套餐,其他领取手机的客户也是一样的套餐,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和欺诈的必要。第四,***过度强调不知情,是忽略现场临时办理的特殊场合,不符合情理。第五,更改套餐并未有增加***的义务,且比之前***的套餐更实惠。领取手机前,***办理的乐享129套餐(话补2年),享受的20%话补是129*20%=25.8元;领取手机(价值800元)后改为机补,话补取消,按2年计算,相当于每月补偿33.3元,即使按照***所称机子只值659元,每月也补偿27.458元,仍然比话补25.8元更实惠。第六,2017年9月,***新增副卡一张,这是其本人对变更后套餐的进一步确认。第七,***曾想换其他运营商的念头,也有降低为59元套餐的想法。但是,一般在合约期内都是不允许变更套餐,故被上诉人是无法满足***,这也可能导致双方纠纷以至于今日之诉的来由。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电信义乌公司单方面的两年续约合同无效;2、判令电信义乌公司赔偿其8536.2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5日,***在电信义乌公司处选购18006514678号码并办理3G上网版129套餐,每月最低消费129元套餐费加10元固话加装包(赠送速率20兆的有线宽带)合计139元。2015年1月15日,3G升4G,***的套餐改为乐享4G-129套餐,每月最低消费129元套餐费加10元固话加装包(赠送速率20兆的有线宽带)合计139元。2016年11月26日,***领取中兴手机一部,在义乌迪沃九联天翼卖场办理融合老用户零预存机补套餐,即***享受免费领取800元手机,但需协议在网两年(快补24月),享受机补,话补取消。2017年9月,***新增副卡一张,加副卡功能费10元,该套餐资费149元/月。2017年4月,***认为被电信义乌公司工作人员欺骗签订融合老用户零预存机补套餐、电信义乌公司单方面续约向电信义乌公司投诉。未果,于2017年10月13日向工信部发邮件投诉。工信部于2018年10月19日通知***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于2016年11月26日办理了融合老用户零预存机补套餐并领取中兴手机一部事实清楚。***认为被电信义乌公司工作人员欺骗签订协议或电信义乌公司单方面续约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要求判令电信义乌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也不予支持。***的诉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现***二审关于要求电信义乌公司赔偿4000元以及要求电信义乌公司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媒体公示的请求,超出原审审理的诉请范围,不属于二审审理范畴,本院不予审理。本案中,***主张案涉电信服务合同无效,理由是电信义乌公司存有欺诈,欺骗其签订空白协议及单方面续约。经查,***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2016年11月26日领取手机之前,理应且完全有能力核实新套餐的情况,然而,***当日径自向被上诉人领取了手机,并持续使用该手机,应当视为同意并接受电信义乌公司变更后的套餐服务;结合其在本案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电信义乌公司存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告知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确认两年续约合同无效以及电信义乌公司赔偿8536.22元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