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义乌市郑龙通讯器材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227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219号18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28幢2单元101室。 经营者:***,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一区27幢3单元105室。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通讯器材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