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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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227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219号18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28幢2单元101室。
经营者:***,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一区27幢3单元105室。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通讯器材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