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开运手机店,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净居西路3号楼3-4号块。
经营者:***,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姨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219号18楼。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义乌市开运手机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义乌市开运手机店(***)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义乌市开运手机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开运手机店(***)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