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开运手机店,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净居西路3号楼3-4号块。 经营者:***,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姨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219号18楼。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义乌市开运手机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义乌市开运手机店(***)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义乌市开运手机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开运手机店(***)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