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202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吉林大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02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