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1760号
原告:北京译旭胜婷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期颐百年25号楼1层1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泰恒安物业服务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2号楼地下一层。
负责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顺三条18号1幢3-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译旭胜婷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译旭停车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泰恒安物业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译旭停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及金隅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译旭停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因其提前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多年合作的物业管理委托关系,被告委托原告管理建欣苑小区停车场,双方签订了《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2015年12月底,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建欣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集业主代表、原告和被告到场参会,就建欣苑六里3号楼北侧3500㎡绿地开发新建增设车位问题达成一致决议:由原告出资建设车位,达到临时停车标准,供建欣苑小区业主使用;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六里其它车位价格;所得收益归原告所有;经营管理车位期限为十年。2016年2月初,建欣苑东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集业主代表、原告和被告到场参会,就建欣苑临泓路六号院开发新建增设车位问题达成一致决议:由原告出资对建欣苑小区停车位进行开发、新建,后续开发、新建停车位所有车位全部供建欣苑小区业主使用;原告经营管理车位期限为十年。依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原告对小区车位建设进行长期规划。2017年9月,原告出资完成了对建欣苑六里3号楼北侧和建欣苑临泓路6号院两处停车位建设,共计增设车位数不低于600个,增加车位被实际申请备案数为323个。同时,原告为了高效便民管理出入车辆,原告还增添了更加先进昂贵的机动车自动识别设备,共计出资一百二十万元左右。按照十年期约定,原告本可逐年收回投资。但是在2018年8月31日,被告背信弃义,不顾原告反对,遂将原告工作人员从建欣苑社区强行驱离,强行终止了双方的合作,致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法律救济渠道已经全部走完,但未能收回停车位经营管理权。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会议纪要的约定,强行收回停车位管理权,严重违背承诺已构成违约,基于公平原则,原告所受投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诉讼,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辩称,原告重复起诉且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驳。针对返还停车场,原告之前起诉过被告,该案经过一、二及再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本质上还是对停车场返还进行审理,是对已生效判决的否认。原告跟我方签过《停车管理委托合同》,期限是1年,到期终止。
被告金隅公司辩称,同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北京金隅大成物业建苑居项目部、业主代表等15人召开会议,会议原则同意:由译旭停车公司出资对六里3号楼北侧空地约3500平米整治,达到临时停车场标准,供与建欣苑小区业主使用,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六里其他车位价格,所得收益归译旭停车公司所有。
2016年2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各院居民代表、译旭停车公司召开会议,会议原则同意:建欣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业主委托译旭停车公司对建欣苑社区辖区内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译旭停车公司负责已经开发、新建停车位,后续开发、新建停车位归译旭停车公司经营管理并优先提供建欣苑居民业主使用;停车场所有车位全部供建欣苑小区居民业主使用,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及建欣苑小区附近其他小区价格,并确保停车位每月150元管理费十年内不上涨;建欣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确保停车公司低成本运行的情况下,协调辖区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办公专用房屋,确保停车管理人员的生活工作的需要;委托译旭停车公司就逐步解决辖区内停车泊位紧张、私占消防通道、无序停车的问题拿出解决的方案和建议。
2016年2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建欣苑东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译旭停车公司发出《关于建欣苑临泓路六号院停车工作的函》,记载:居委会要求译旭停车公司对小区内部和外部周边、边角等无规划区域及小区内规划外的空闲土地充分有效利用,进行开发整理,达到临时停车位标准,以先来先得的方式租给本小区业主,不得租于本小区外的车主;临泓路六号院1号楼西侧停车场路面老化,一遇风就扬尘,一下雨就满路泥泞,请译旭停车公司尽快对该地进行硬化;扩充车位及设施等所有投资费用由译旭停车公司承担。
2016年2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建欣苑东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译旭停车公司召开会议,会议原则同意:建欣苑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委托译旭停车公司对建欣苑小区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译旭停车公司负责已经开发、新建停车位,后续开发、新建停车位归译旭停车公司提供建欣苑业主使用;停车场所有车位全部供建欣苑小区业主使用,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及建欣苑小区附近其他小区价格,并确保停车位每月150元管理费十年内不上涨;建欣苑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调建欣苑小区物业公司将建欣苑东区业主楼内的开发商预留的办公用房无偿提供给译旭停车公司使用;译旭停车公司逐步解决建欣苑小区私家车位紧张、停车混乱问题。
2016年9月1日,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甲方)与译旭停车公司(乙方)签订《建欣苑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及停车委托管理合同》,记载:“第一条委托内容……二、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管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三、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管理区域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时机动车停车进行经营和管理,以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委)批准文件为准……第三条本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该期间包含起始日与终止日在内)。第四条停车场、地下停车库经营和管理范围、经营要求和收费标准。一、地面固定停车位:按区发改委审批数量1036个(车场备案号0730162)。二、地下停车库车位:按区发改委审批数量319个(车场备案号0730612)……第五条相关费用及其缴纳。一、乙方应付甲方的管理费1、管理费用每年600000元整(即人民币陆拾万元整)。2、支付时间:乙方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50
000元;如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而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017年9月2日,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甲方)与译旭停车公司(乙方)签订《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记载:“一、委托管理内容。1、甲方保证具有该停车场的合法经营管理权,并有权将该停车场委托给乙方进行日常管理;乙方保证是具有停车场管理特许资质的企业。2、该停车场位于丰台区建欣苑小区。(1)地面固定停车位:按区发改委审批数量1359个(车场备案号0730162、0730569)。(2)地下停车库车位:按区发改委审批数量319个(车场备案号0730162)。二、委托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协议到期时自动终止。三、委托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方每月应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人民币大写: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125000元)。全年应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
1500000元)。2、管理费按月支付,甲方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上季度管理费用……”
2019年1月3日,译旭停车公司将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金隅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返还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六里北侧停车场及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临泓路6号院内停车场等。2019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9)京0106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7年1月,译旭停车公司出资建设建欣苑六里北侧停车场及建欣苑临泓路6号院内停车场,并将建欣苑小区外围道路两侧划格预收停车费用。经与备案号0730162号《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及备案号0730569号《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核对,译旭停车公司出资建设的建欣苑六里北侧停车场及建欣苑临泓路6号院内停车场均包含在备案证内。2018年8月31日,译旭停车公司撤出建欣苑小区。译旭停车公司与金隅公司正泰恒安分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已到期终止”,并认定“因2017年9月签署的合同已于2018年8月31日终止,该份合同中有关委托管理的停车位包含原告于2017年1月出资建设的建欣苑六里北侧停车场及建欣苑临泓路6号院内停车场,合同终止后,原告对上述两个停车场无经营权及管理权,原告认为上述两个停车场不在合同约定的停车位范围内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两个停车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译旭停车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6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3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译旭停车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申请再审。2021年2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申15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译旭停车公司的再审申请。
译旭停车公司主张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社区居民委员会2015年12月底的《会议纪要》以及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建欣苑东区社区居民委员会2016年2月初的《会议纪要》,居委会委托其投资建设管理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六里北侧停车场及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临泓路6号院内停车场,管理期限为10年;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列席会议且未提出反对意见;其累计投资120万元进行上述两个停车场的建设;现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不顾10年管理期的约定,强行终止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20万元;并提交两份《停车场地面铺装工程合同》、两份《工程量确认单》及五张收据为证。收据金额分别为20万、10万、26万、12万、12万,译旭停车公司称停车场施工的工程款均为现金支付。
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及金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提出大额现金支付有违常理;对译旭停车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提出《会议纪要》并非双方所签合同;双方所签《建欣苑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及停车委托管理合同》及《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均晚于《会议纪要》,双方权利义务应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为准;双方2017年9月2日所签《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为到期终止,并非提前解除,故其无需赔偿译旭停车公司损失,且所谓损失应系盈利扣除成本后的部分,译旭停车公司就此未举证;译旭停车公司本次诉讼有重复起诉之嫌,双方之间停车场委托管理争议已经(2019)京0106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处理。
本院认为,译旭停车公司于(2019)京0106民初1581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金隅公司返还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六里北侧停车场及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临泓路6号院内停车场,其于本案中要求两公司赔偿该两个停车场的投资建设损失,诉讼请求相关但并不相同,故对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金隅公司关于译旭停车公司重复起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译旭停车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并非译旭停车公司与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所签合同,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译旭停车公司与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就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六里北侧停车场及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临泓路6号院内停车场存在10年管理期限的约定,故对译旭停车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2017年9月2日所签《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已于2018年8月31日到期终止,且该份协议中未见有关到期终止后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需对译旭停车公司停车场筹建损失进行赔偿的约定,另译旭停车公司亦未就涉案停车场存在筹建损失充分举证,故译旭停车公司要求金隅正泰恒安分公司、金隅公司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译旭胜婷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北京译旭胜婷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