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督24号 申请人: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顺三条18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予以立案。申请人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