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督31号 申请人: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顺三条18号院1幢3-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认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无双方签字确认的给付金钱的证明文件,故其要求给付的金钱数额并不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