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935号
原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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