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0087号
申请人: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金公路6071号39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赵墩镇临港产业园兴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渤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