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008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金公路6071号39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赵墩镇临港产业园兴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现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原告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