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008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金公路6071号39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赵墩镇临港产业园兴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封申请人上海明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三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