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6253号
原告:湖南桃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伏镇岩桥村桃花源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莲心居委会九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桃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查明,湖南桃特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主体必须明确,现保险合同相对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桃特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 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