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6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6元,由原告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