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民终6584号
上诉人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8)鲁018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732元,减半收取为19866元,由上诉人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潇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