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37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有11份《购销合同》(详见证据)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明确的约定。其中2016年3月23日双方《购销合同),约定出现争议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早已履行完毕。2016年4月29日、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10日、2017年2月9日双方购销合同约定出现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3月15日、2017年4月10日、2017年4月11日、2017年4月19日双方购销合同约定,如协商不成,可在异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上诉人因价格显失公平一案,有权选择在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章丘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不是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一是被上诉人起诉状诉请的是部分合同的货款,也就是章丘区人民法院认为有管辖权的部分,即尚欠货款2866558.02元中的1879443.71元。而上诉人诉请的是全部争议合同。二是被上诉人提请在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于2018年2月7日受理。前后三次开庭,庭审过程已全部结束,六个月审限已到,双方只是等待判决结果。三是上诉人诉请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与被上诉人诉请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是显失公平,后者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完全可以要求另案处理。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10日、2017年2月9日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在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故合同签订地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3764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