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3764号
原告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亿森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287元,由原告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