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6514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6514号之二
原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国能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国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33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1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国能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