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之龙生物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河县潘庄镇大龙湾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华之龙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宁执字第0837号 申请执行人宁河县潘庄镇大龙湾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之龙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潘庄镇大龙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之龙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