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69号
申请人: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649777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华智能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2号楼C座4楼401**及D座4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R4HD0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汉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0号6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78381377R。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75726444。
负责人:**。
申请人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汉华智能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广州汉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汉华智能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广州汉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339.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汉华智能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广州汉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339.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6.7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