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6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649777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华智能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2号楼C座4楼401**及D座4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R4HD0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汉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0号6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78381377R。
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汉华智能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广州汉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306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汉华智能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帐号2013********的银行存款113339.26元。现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3月3日裁定准许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汉华智能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帐号2013********的银行存款113339.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