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5468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00MB1842736F。 法定代表人:张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典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市政中心法务,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11871240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被告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董 方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