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泰瑞海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张屯社区。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1187124092。
委托代理人:郭强,男,汉族,1958年12月16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论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泰瑞海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2102467327766211.
法定代表人:孙殿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泰瑞海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据已生效的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连泰瑞海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177025.46元及利息(待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算)。承担诉讼费用费12826.00元、执行费1426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工作,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厂区内30立方米硫酸储罐V1302(产品编号:×××35)一个;30立方米铝储罐(产品编号:×××-1)一个;以及自上述30立方米铝储罐为基准邻侧南向两排四个化学用品储罐。以上共计六个化学原料储罐,申请执行人表示因罐内可能存在有毒化学品,暂不需要法院处置,待具备处置条件后再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泰瑞海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齐颖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值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