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063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10623488。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82万元。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1468947.72元的保全即对351052.28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现本院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仓陆渡支行,账号11×××59)。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太仓陆渡支行名下银行存款,故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上海路支行,账号51×××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33)的冻结及名下车辆(车牌号苏U×××××、苏U×××××)的查封已无必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路支行,账号51×××9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33)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U×××××、苏U×××××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