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6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区塘桥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3254075C。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偶超,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10623488。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原告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7691号民事裁定,冻结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中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措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东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