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财保38号
申请人: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和平路3号
法定代理人:***,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诸城市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诸冯社区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与被申请人诸城市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6958.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