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9259号
原告: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和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职工。
被告:诸城市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诸冯社区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与被告诸城市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