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诚汇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1503号 原告:青岛诚汇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505075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42580J。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诚汇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诚汇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诚汇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诚汇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青岛诚汇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