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9民初607号
原告九江市天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乡怡康路怡康苑小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314774383R。
法定代表人韩俊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石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九江市置地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海山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35LLH66D。
法定代表人韩俊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天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置地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原告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天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46.23元,由原告九江市天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少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