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91民初991号
申请人: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唐店街道北王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人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444072元,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444072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2770元,申请人新沂市天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