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丝绸厂与延安东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民特46号 申请人:延安丝绸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东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延安丝绸厂与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东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延安丝绸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延安圣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延安东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延安丝绸厂申请称,1、依法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21]延仲裁字第064号裁决书;2、仲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双方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施工总承包,不包括室外工程。因此更不应包括劳保统筹费用。劳保统筹费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内,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二、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劳保统筹费用是施工企业为其职工向社保机关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统筹部门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后根据施工企业缴纳社保的情况等按一定比例返还。《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也就是说劳保统筹费用是由政府统筹部门统一收取并返还,不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也不能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被申请人避开政府统筹部门直接要求申请人支付劳保统筹费用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即便管辖和主体都符合,本案裁决书在阐述观点时所依据的都是政府部门相关文件,主要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为主,对于高达近千万元的争议标的,没有适用一部法律,仅就利息部分适用了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申请人认为地方性文件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超越法律,本案裁决在认定劳保统筹费上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应予以撤销。2、劳保统筹费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关键在于施工企业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全部职工养老保险后方可领取,统筹部门在返还时对施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审查是否符合返还条件。本案被申请人圣远公司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缴纳凭证,仲裁委也未审查,草率裁判。四、仲裁裁决自相矛盾,错误百出。1、裁决书认为劳保统筹费按照建安费用的3.55%收取,本案的建安费用为329173971.16元,按照3.55%收取应为11685675.97元,而裁决认定为11067332.48元;2、裁决书认定应交养老保险为11067332.48元,扣除申请人已交的60万元,为10467332.48元,而裁决书认为下欠11007332.48元;3、裁决书中8807232.61元劳保统筹费不知如何计算的,按照其逻辑应返还85%给施工企业,那么11007332.48元的85%应为9356232.6元。仲裁裁决三次出现低级错误,数字计算频频出错,仲裁员的办案能力及对案件的负责态度让人无法接受。五、仲裁裁决忽视双方约定,违背法律规定。1、劳保统筹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双方意思自治,根据2017年12月28日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结算审核报告》,劳保统筹费并未计算在工程造价之内,该项目审定的工程造价为329173971.16元,并不包括劳保统筹费。而仲裁裁决认为劳保统筹费含在工程造价之内。2、《结算审核报告》中双方同意并认可的养老保险费即劳保统筹费按照50%收取为5533666.24元,费用收取比例及数额是有效的,仲裁裁决罔顾约定,裁决足额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六、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利息及利息起算时间无法律依据。案涉款项系劳保费用,是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的专项基金,不是工程款,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举,裁决书将其认定为工程款要求支付利息是错误的。且利息计算时间以被申请人提供的一张统筹部门的复印件为起算时间,无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本案属于仲裁管辖范围。1、根据仲裁案件审理时申请人提供的陕西省关于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援引的是城乡建设规划部关于该费用的规定,劳保费列入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包含该劳保统筹费用。2、被申请人曾依法向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过本案劳保统筹费,因申请人明确提出本案属于仲裁管辖而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年陕06**民初1300号民事裁决书,以本案双方约定了仲裁管辖而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起诉,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属仲裁管辖的陈述,与其在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截然相反。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主体适格。1、根据全国以及陕西省关于劳保统筹费用的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建筑企业自行向建设方主张劳保统筹费用,甚至在相关文件中多次提及企业可以自行主张。2、现实中就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主张劳保统筹费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我们调取了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初字第00040号生效判决。3、主体是否适格是主体问题不是程序问题,因此申请人援引仲裁法第58条第三款,认为是程序违法,主张不能成立。三、1、关于第一项,我们认为仲裁庭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裁决,有法律规定。2、关于第二项被申请人是否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并不是申请人拒绝支付养老保险统筹费用的依据,也不是该仲裁案件的审理范围,被申请人历年来按照相关规定给企业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事实上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如有该类行为也是行政处罚管理的问题。四、关于仲裁裁决书中列明的数额错误问题是计算错误,并非申请人所陈述的意思表达不清,存有严重歧义。根据申请人单方委托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中载明工程建安费用是329173971.16元,因为建安费用总计中含有相关的税费,该税费不计取养老保险统筹,所以仲裁庭当时裁决时,依据该审核报告中列明的养老保险费的50%数额判决,扣除申请人已缴纳的60万元养老统筹费时仅扣除6万元,存在计算错误导致最终结果错误,这是计算错误。另一处计算错误,在前一个基础上减去6万后,剩余的是11007332.48元的85%返还的数额计算错误,正确的数额应该是已扣除已缴纳的60万元下欠的劳保费用为10467332.48元,应返还其中的85%计算得出的劳保费为8897232.61元,并非该裁决说理不清,存在歧义。依据我国仲裁法第56条规定,计算错误的后果是仲裁庭补正,并非撤销,法律后果不一样。五、1、申请人认为结算审核报告中并未将劳保统筹费计算在工程造价之内,而仲裁裁决将劳保统筹费含在了工程造价之内,与事实不符,仲裁裁决书也是将该两项费用依据结算审核报告分别列举了。2、结算审核报告明确载明是受申请人延安丝绸厂委托对该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申请人认为该审核报告记载的50%的劳保统筹费为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认识错误,据此主张只承担50%的劳保统筹费没有法律依据。六、劳保统筹费计入工程造价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因迟延支付被申请人主张支付利息,仲裁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支持被申请人的迟延支付利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七、关于仲裁审理期限问题,延安仲裁规则是延安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属内部规定,不对外公示,仅对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员适用,并非立法文件,以违背该规则作为撤裁依据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法律程序。 被申请人延安东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与我公司无关,依法裁判。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3日,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延仲裁字第06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延安丝绸厂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保统筹费用8807232.61元及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延安东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费96426元,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7357元,被申请人延安丝绸厂承担79069元。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延安丝绸厂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本案中,申请人延安丝绸厂认为本案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申请人延安丝绸厂与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庭根据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和相关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主张的劳保统筹费应计入工程造价结算,该笔费用属于建安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当,故申请人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延安丝绸厂认为被申请人向其主张劳保统筹费,程序违法。申请人延安丝绸厂作为发包人应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缴纳劳保统筹费,由于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劳保统筹费,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主张该费用,并无不当,申请人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延安丝绸厂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申请人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延安丝绸厂认为《结算审核报告》记载劳保统筹费按照50%收取,仲裁裁决忽视双方约定,违背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劳保费用是用于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费用,属于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未经审批无权减免,应当足额缴纳,仲裁庭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率》的规定认定劳保统筹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延安丝绸厂认为仲裁裁决由申请人支付利息及利息起算时间无法律依据。劳保统筹费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是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的费用,延安市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曾向申请人发出《劳保统筹费追缴通知书》限期缴纳,申请人逾期未缴,应当承担相应利息,仲裁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利息并无不当,且申请人该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延安丝绸厂认为仲裁案件超期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申请人该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仲裁庭认定的劳保统筹费用存在计算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应当补正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延安丝绸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延安丝绸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