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区**办事处东苑社区祥瑞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9705888W,联系电话:151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区南关街华龙大厦副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3814647L,联系电话:138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
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区。
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899元,律师代理费232000元,执行费59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房产部门车辆进行了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有车辆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有房产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线下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措施。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602执1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