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延安圣远建筑工程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特297号 申请人:***,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璟,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系被申请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遥遥,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璟、刘遥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1、依法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20]*****022号仲裁裁决;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20]***字第022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申请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申请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二、申请人***已支付购房款1300万元,而非被申请人陈述的1150万元。三、双方合同约定面积与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面积不符。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为主)。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面积为2031.73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故申请人只需补足3%即60平方米的价款即可。四、被申请人出售房屋至今五证不全,房屋超高、超面积,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申请人保留追究被申请人相关责任的权利。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四、五项,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承建延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即***丝绸厂“***绸厂经济适用房及再就业基地工程”过程中,**公司将该小区3#楼3-4层商业用房折抵我公司部分工程款。2012年12月30日,我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我公司将该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面积约2000㎡(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其中三楼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四层60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约13000000元(最终根据实测面积结算);被申请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80%购房款1040万元,2013年6月1日前时支付下余260万元;否则每逾期1日承担应付款总金额1‰的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的,提交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房屋交付被申请人,实测面积三层1042.4平方米,四层989.33平方米,被申请人实际应交购房款13230260元,申请人***先后支付1150万元,下余1730260元,我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程序和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裁理由不能成立:1、申请人所述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是: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列举了本案的时效、付款金额、房屋面积和建设手续等撤裁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无关,应当驳回。2、仲裁裁决在实体方面正确。首先,仲裁申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虽于12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最后一次付款,但直到2019年9月15日,案涉房屋才经测绘部门测绘完成,最终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次,仲裁裁决对申请人已付购房款数额认定正确。在仲裁开庭过程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出庭举证质证,购房款数额经多次核对无误,不存在仲裁裁决对付款金额认定错误的问题。再次,仲裁裁决对案涉房屋面积认定正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与测绘部门测定的实际面积存在些许误差,但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价格以实测面积为准,***以此作出裁判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答辩人建设手续齐全,且手续问题与本案是否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无因果关系。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根本目的在于拖延付款,应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1日,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字第022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房款1730260元及利息(2013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50万不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730260元为基数计息)。仲裁费42438元,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400元,被申请人***承担36038元。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已付购房款应为13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本案中,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仲裁程序提交的《购房款收款证明》和《丝绸厂3号楼3-4楼收到购房款明细》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12月21日。***开庭时间是2020年8月21日,仲裁裁决书作出时间是2020年12月11日,经与***核实,该份证据为庭后提交,未组织质证,且是仲裁裁决的定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依据庭后提交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程序违法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022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延安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洁 审 判 员  郭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