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女,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女,200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女,200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芦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灵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9182700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诉被告***、被告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