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财保194号
申请人:***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内(园区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水南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1120元,由***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