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306号 申请执行人:***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内(园区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水南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执行人***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