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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东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4民初251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东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小黑河镇东二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年横街13号1栋3层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风路自来水宿舍3-2-4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东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