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4553号
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2794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鞍山路**,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918096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147644.6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自愿在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7644.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