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538号
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279456。
法定代表人:周述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鞍山路**,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91809695。
法定代表人:尹贵基。
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455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账户1147644.61元(实际冻结251.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455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